是方電訊 CHIEF TELECOM

訂閱電子報
聯絡我們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一、營業項目: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透過電話轉接服務方式,提供用戶語音單純轉售服務,亦提供網路電話用戶端設備,提供給用戶網路電話服務。

二、申請方式及相關收費標準

計費方式:

月結制

用戶端網路電話設備安裝完畢後,即可上線使用,下個月一日開始出帳含系統設定費與設備使用費。

網路電話服務初次設定費用 新台幣 1200元
設備月租費用 新台幣 500元
話務月費用

新台幣 200元

申請方式: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個人用戶於門市提供雙證件健保卡及身份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公司行號用戶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後,檢附證件經本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當面查核後,連同申請書與雙證件由本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直接取回,或由本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當場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寄回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後,工程部門於七日內至用戶端安裝網路電話設備,或運用無線網路自網站、手機APP Store下載Soft Phone,並安裝即可使用。

調整費用之條件:

本公司對於費率有隨市場價格調整之權利,當資費調整變更時,本公司將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份,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用戶得選擇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按退租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三、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1. 對用戶資料絕對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四、契約之終止

  1. 本公司經受廢止許可,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本公司經通知受廢止許可後,即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退費事宜。
  2. 本公司若因暫停營業,在三個月前向電信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用戶。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暫停營業後一個月內通知用戶。
  3. 本公司若因終止營業,在三個月前向電信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用戶。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終止營業後一個月內通知用戶。
  4. 契約之有效期限由本公司與用戶另行訂定之。
  5. 用戶因故不繼續使用本公司之服務時,應於停用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註明停用日期,經本公司確認及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契約即行終止。

五、權利與義務

  1. 用戶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用戶需負支付該項費用之義務。
  2.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 如因電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5.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中斷達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者,每12小時扣減全費1/30,24小時以上、未滿48小時者,每12小時扣減全費2/30,48小時以上、未滿72小時者,每12小時扣減全費3/30,但不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連續中斷達72小時以上者,該月月租費免費,當月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月租費為限。

六、其他約定

  1. 用戶在變更聯絡住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2. 本公司申訴專線電話:0800-019-199。
    本公司傳真專線電話:02-2657-6728。
    本公司電子郵件: service@chief.com.tw
  3.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其口頭或書面答覆。
  4. 本公司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用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本公司服務之權利。
  5.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6.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7. 對用戶資料絕對保密,若資料經用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
  8.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費用,仍由用戶負擔;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開啟防備機制,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9. 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10. 用戶與本公司對本約定條款爭議協議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