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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管理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電信業務(以下稱”本業務”),係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公眾通信之服務;電信網路係指由電信基礎設施組成,用以傳送、接收通訊傳播訊息之網路。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五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批發轉售服務、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頻寬轉售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語音單純轉售服務、視訊會議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第三章 各項服務申請及異動

第六條

第1項 為符合法令規定,用戶租用本公司各項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契約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1.自然人中本國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之正本,外國人應提供外國人護照為證明文件,並影印乙份供本公司留存。
2.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用戶,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2項 核對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個人用戶於主營業處所提供雙證件健保卡及身份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公司行號用戶提供營利事業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後,檢附證件經本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當面查核後,連同申請書與雙證件由本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直接取回,或由本司人員或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當場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寄回本公司。

第3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1.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2.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3.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4.其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命令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本項拒絕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一週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一週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用戶申租本業務,經本公司同意受理者,本公司將儘速使其通信;若因中華電信或其他固網端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導致不能於短期內受理、完成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告知用戶。

第八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申請人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其申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申請人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申請人本人,由申請人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用戶申登之聯絡及帳務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第十條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第十一條 用戶申請有關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其中用戶若擬變更原申請書內服務內容之資料,應填具相關表單配合本公司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十二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價格收費。本公司得隨時依當時狀況,調整相關費用項目及其收費標準,除通知用戶變更部分外,並於網站及本公司公告之;但對於既有用戶,調整後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應於調整生效前一個月通知用戶,如用戶不同意調整,用戶得選擇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按退租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用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十四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納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本公司除得註銷其申請或限期催告將停止該用戶服務之使用並得加計遲延利息外,亦得暫停該用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服務。經本公司再限期催繳仍未繳者,則本公司將逕行辦理服務終止事宜。惟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客戶因逾期繳費致被停止通信、服務者,用戶應儘速繳清其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於收到通知後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通信。

第十五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紀錄為準。客戶委託本公司向固網業者申請租用電路之各項代收代付之費用,則依固網業者之收費標準為準。

 

第五章 使用者之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中華民國電信相關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若有違反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通知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用戶因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費率收取。

第十七條 本公司供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由本公司安裝與維護。用戶租用之網路終端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用戶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除外。用戶自備之網路終端設備則由用戶自備與維護,非本公司所營服務責任。

第十八條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海纜、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電信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用戶損害時,其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按比例扣減。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其它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或預知之事由(如因海纜、固網業者之電信網路、交換網路、局線設備、終端設備等損壞、障礙致發生錯誤、延遲、中斷或不能傳遞)或因客戶端網路、話線、設備損壞等所致者,本公司無須依比例扣減費用。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於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使用者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及非本公司僱員對系統設備之安裝及修繕造成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廿條 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本公司客服人員將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立即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第廿一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費用,仍由用戶負擔;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開啟防備機制,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廿二條 用戶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按該服務型態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第廿三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第廿四條 用戶租用本公司設備,自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其費用計算以契約內容訂定為準。

第廿五條 用戶擬終止原向本公司申請之各項業務時,應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按各項服務契約之規定結清相關費用。

第廿六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請客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第廿七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廿八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廿九條 本公司若長時間(一日以上)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通知用戶。

第卅條 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

第卅一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4.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5.擷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通信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7.以任何方式濫發大量郵件者、廣告信函或其他漫無目的之郵件。

8.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9.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後,本公司將立即移除用戶侵權之相關資訊及內容,或暫時停止用戶之使用權利,用戶得於5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之證明後始得續行使用服務。

第卅二條 本規章依中華民國電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