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於109年8月18日公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修正草案,禁止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者將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限期內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此等禁令並於109年9月3日起正式生效。
為此,是方電訊茲提醒並敦請客戶與是方電訊一同配合上述政府新政策與法令,促進網路串流內容得以符合國家規定。如客戶未來遭政府相關機關認定有違反上該禁令之行為時,是方電訊不得不依據法令之要求及服務申請書之約定暫停或終止提供相關服務,故特此通知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