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方電訊 CHIEF TE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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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營業項目: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係透過電話轉接服務方式,提供用戶語音單純轉售服務,亦提供網路電話用戶端設備,提供給用戶網路電話服務。

第二條、申請方式及相關收費標準

一、申請方式:

用戶可直接購買本公司之電話預付卡,取得卡片上之PIN Code 與密碼後,即可使用。
收費標準: 請參照附件語音費率表。以實際通話量計費,收費採後繳制。

二、計費方式:

採預付卡方式,面額區依卡上定價直接銷售,可以現金、信用卡、電匯方式接受。

語音單純轉售預付卡定價    新台幣  300/600/900 元

本公司對於費率有隨市場價格調整之權利

三、調整費用之條件:

本公司對於費率有隨市場價格調整之權利,當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 場所公告。變更部份,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結算終止契約,並辦理補/退費事宜。

第三條、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一)  對用戶資料絕對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二)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四條、契約之終止

(一) 本公司經受廢止許可,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本公司經通知受廢止許可後,即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退費事宜。
(二) 本公司若因暫停營業,在一個月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備並通知用戶。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暫停營業後一個月內通知用戶。
(三) 本公司若因終止營業,在一個月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報備並通知用戶。將退回用戶已預付繳交尚未使用部份之費用。此項賠償方式將在終止營業後一個月內通知用戶。
(四) 契約之有效期限由本公司與用戶另行訂定之。
(五) 用戶因故不繼續使用本公司之服務時,應於停用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註明停用日期,經本公司確認及結清相關費用後,雙方契約即行終止。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 用戶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用戶需負支付該項費用之義務。
(二)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三)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四) 如因電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五)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中斷達12小時以上者,24小時以下者,每12小時扣減全費1/30,48小時扣減全費2/30但不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連續中斷72小時該月月租費免費,當月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月租費為限。
(六) 使用本公司所提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之使用者,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本公司將暫停該用戶之通信,直到資料備齊無誤為止。

 

第六條、其他約定

(一)用戶在變更聯絡住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二)本公司申訴專線電話:0800-019-199。
本公司傳真專線電話:02-2657-6728。
本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chief.com.tw

(三)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其口頭或書面答覆。
(四)本公司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用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本公司服務之權利。
(五)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六)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七)對用戶資料絕對保密,若資料經用戶同意刊登者,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
(八)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費用,仍由用戶負擔;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開啟防備機制,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九)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月租費。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用戶與本公司對本約定條款爭議協議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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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02-2657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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